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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仪征支行 

仪房管〔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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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产权监管处,各国有商业银行仪征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仪征支行,江苏银行仪征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营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及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扬政房[2007]11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托管制度。存量房交易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办理过户手续和银行贷款手续。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全部房款。

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负责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

四、托管机构应在本地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托管资金不得支取现金。

五、房产买入方应将交易资金存入或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涉及银行贷款由银行将贷款转入该专用账户。交易完成后,由托管机构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出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未达成时,由托管机构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买入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涉及银行贷款由托管机构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回原贷款银行。托管资金不计利息。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不收取托管费用。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时间为存入资金专用账户起至《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止。一次性付款的交易凭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割资金,有银行贷款的交易凭《房屋他项权证》交割资金。

七、托管机构应本着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八、各银行应密切配合托管机构,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

九、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仪征市支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扬州市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仪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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