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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施细则

仪政发〔201297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仪征市经济适用

住房供应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中心、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2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适用住房 实施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各部门,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628日印发

共印:50份。


2012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意见》(仪委发〔20121号)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仪政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1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申购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不含仪化);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100元及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及以下。

二、保障形式及标准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012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30㎡。

供应户型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户75㎡左右;3人及以上户90㎡左右。

房源地点:幸福家园。

三、保障条件的认定

(一)关于家庭的认定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

申购人系大龄未婚的(女30周岁、男35周岁及以上)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保障。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认定

家庭人口是指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下列人员计入申购家庭人口:

1、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2、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3、与家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

4、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5、正在服刑人员。

申购家庭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关于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购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之和。

下列房屋应计入申购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申购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已查封,但未被执行的私有房产);

2、申购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4、申购家庭成员待入住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已领取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以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折算成当时安置房的面积计算;

5、申购人子女未婚的(女30周岁及以下、男35周岁及以下),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6、申购人夫妻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其中一方父母的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计算房屋面积。申购人夫妻中一方非独生子女的(社区、街道办证明),非独生子女一方的父母私房可不计算房屋面积。

申购人夫妻的已婚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夫妻的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计算房屋面积。非独生子女的,则按与申购人共同生活的一个子女(社区、街道办证明)的家庭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四)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认定

申购家庭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证明。

(五)关于家庭常住户口的时间认定

申购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取得仪征市城镇户籍时间起算,中途因入学、服兵役、服刑迁出的可连续计算仪征市城镇常住时间。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认定

1、已享受廉租住房或解困定销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或解困定销房保障后,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2、因离婚成为单身、单亲家庭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离婚年限须满3年,时间从离婚之日(以民政部门的离婚证日期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为准)起算。

3、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医保所列“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原始治疗证据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但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购程序

1、申购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2、社区对申购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

3、市住房保障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初步审核。

4、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家庭的低收入认定。

5、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购家庭的材料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在选房前一个月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放《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购人。

低保(特困职工)家庭,不需要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或《仪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仪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2、《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

3、《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成员年度收入证明》;

5、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6、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

7、家庭成员有非仪征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8、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9、独生子女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供应方法和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根据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家庭人口及提供的房源确定购买面积,原则上申购家庭须在可享受面积以内选择。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抽签定序、按序选房的方法,按户型分组分别抽签选房。抽签选房过程由市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在完成选房后,申购家庭代表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购房协议。

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楼层层次差另计。超出应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在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房屋基准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20%,楼层层次差另计。

申购家庭被认定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应在本次享受面积中扣减。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无论是否已转让,已享受过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在本次享受面积中扣减。

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资金按相关文件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物业管理费等。

六、关于租住公房的退出

1、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由市直管公房管理所出具退房证明。

2、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须将自管公房(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退房证明并经其主管部门确认。如申购人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由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退房证明。

七、实物供应中视作自动放弃处理的情形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在取得申购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购家庭自动放弃:

1、无故不参加抽签选房的;

2、抽签选房确认后一个月内未签订购房合同;

3、签订购房协议后二个月内未足额缴纳购房款的。

自动放弃的申购家庭,两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如因供应房源不足,申购家庭自动进入轮候,在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时优先购买。

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管理

严格执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对伪造申购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保障资格,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原价回购。申购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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