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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府发[2004]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房改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苏建房改(2004)202号]精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
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执行各项减免政策。房改售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830元调整为86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额由9.96元调整为10.32元。
有文件规定的非成套住房,包括住宅平房,暂不出售;其他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列入近期拆迁范围内的除外)。
三、关于住房(租金)补贴
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有基础上上调2.5个百分点,即在职职工为4.9%,离退休人员为6%,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四、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不作调整。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机关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0元。机关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按省文件规定可直接以货币方式发放(企事业离休人员可参照执行)。
新职工(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由12%调整到14%。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各项政策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房改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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