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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住(购)房补贴发有关问题解释意见的通知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住(购)房补贴发有关问题解释意见的通知


苏建房改[2005]49号


各市、县房管局(房改办),财政局,省级机关房改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1]107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等文件精神,先对军队转业住(购)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提出解释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2000年及以后转业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军队专业干部住(购)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原在部队职级和现任职级中高的职级计发住(购)房补贴。
三、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领取的住(购)房补贴若低于安置单位同职级人员的,其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予以补足。
四、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军的,2000年以后转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新职工”计发其逐月住房补贴。
五、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军现转业的干部以市场租金承租军队公房,并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按所在地规定计发住(购)房补贴。
六、军队转业干部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并退出租用的军队公寓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对其计发住(购)房补贴。
七、各地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即日起改按本通知意见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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