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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征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仪征市人民政府文件

仪政发[2003]217号


市政府印发《仪征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汽车工业园管委会,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公司)、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仪征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委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
仪征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控制和消除白蚁危害,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防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 仪征市房产管理局是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综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 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申领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须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查合格后报扬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白蚁防治单位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外地来仪从事白蚁灭治的单位,须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白蚁灭治工作。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白蚁防治《职工技能岗位证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概预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计入开发成本。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白蚁防治单位提供项目批文、小区总规划图、单位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装饰详图等资料,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办理白蚁防治预防登记手续。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一般为15年,包治期间发生白蚁危害的应及时免费灭治。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白蚁防治单位核发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将住宅小区交接给业主时,《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应当同时移交给业主。
白蚁防治单位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白蚁防治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应包括:防治施工方案、施工及药物使用记录、回访记录、验收记录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必要的文件和图纸、合同、验收证明等。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做好房屋白蚁预防工作;建设、施工单位在编排工程进度时,应把白蚁防治列入计划。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药物进出领料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否则暂缓核发销售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必须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否则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施工过程中,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工程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白蚁预防纳入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的范围。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其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没有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预防处理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未实施白蚁预防的房屋或者超过白蚁预包治期限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 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港站及其它大型公共建筑场所的管理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定期检查,控制蚁害,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执业资格证书。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防治,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从白蚁预防费中提取不低于20%比例的资金,专户储存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帐户,专项用于支付白蚁预防包治期内的蚁情复查和复治的费用。
按前款规定提取的资金仍属白蚁防治单位所有,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规定使用,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条六条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并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及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处以20000元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条十五第、第十六条规定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凡阻挠、妨碍白蚁防治工作检查、预防和灭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仪征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仪政发[1993]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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