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房搜索 | 电子地图 | 楼盘展示 | 人才招聘 | 政策法规 | 办证指南| 置业指南 | 物业管理 | 二手房 | 出租房源 | 考试培训 | 开发公司名册 | 物业公司名册
中介机构名册     公告 

 市政府关于《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仪征市人民政府文件
仪政发【2004】66号

市政府关于《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市开发区及各园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市各办、局(公司)、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仪政发【2002】138号)文件作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被拆迁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再享受最低标准补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需按照《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住房补贴,获得的拆迁货币补偿总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被拆迁人申请,被拆迁人审核,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由拆迁人以住房补贴的形式不足5万元。
三、拆除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承租人属本市常住户口且只有一处住房,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和区位补偿指导价的30%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全部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四、拆迁评估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对一直作为非住宅使用的临街(前排)私有住宅房屋,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参照经营用房评估。属市区主要干道的每平方米营业面积给予补贴400元,属市区次要干道的每平方米营业面积给予补贴300元,属市区主要巷道的每平方米营业面积给予补贴200元。
五、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住宅房屋竣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施工最后期限为准),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房屋评估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在原来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比例的货币补偿金额。一年以内的,增加18%;超过一年、在二年以内的,增加17%;超过二年、在三年以内的,增加16%;超过三年、在四年以内的,增加15.5%;超过四年、不满五年的,增加15%。
六、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的,以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安置;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的,差额部分可给予土地区位差价补偿,土地区位差价按区位补偿指导价的60%计算。
七、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补偿给被拆迁人的区位补偿指导价作如下调整:住宅房屋一类地区每平方米800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700元;沿街营业所用的非住宅房屋一类地区甲等每平方米1800元,一类地区乙等每平方米1400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1200元;生产、仓储、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800元。区位补偿指导价中已含被拆迁人在购、建房时应向政府交纳的各项规费,被拆迁人再购、建房屋时不再享受免交政府规费,契税仍按《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仪政发【2002】13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扬州市财政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仪政办发【2003】51号)文件执行。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及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并定期公布。
八、被拆迁人在获得货币补偿安置后,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按照开发商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一价清”(即商品房房价中已含商品房构成的各项费用及购房者应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规费)办理相关手续。
九、因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应先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十、本补充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市政府关于<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补充意见》(仪政发【2003】62号)文件,原《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仪政发【2002】138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与本补充意见相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此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关闭此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