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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市失去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仪征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仪征支行,江苏银行仪征支行,仪征农村合作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扬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房管局、建设局,权属登记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扬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扬州分行,江苏银行扬州分行,市区农村信用联社,邗江民泰村镇银行,常熟农商行邗江支行,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扬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 四 月 八 日

扬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障购买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市区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的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预售人,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人,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备案;
2.组织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监管工作;
3.根据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
4.受理对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四条 预售款监管银行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 对预售人的监管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2.根据监管协议,对预售人使用监管资金情况依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定的项目用款清册进行跟踪监管。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采取项目封闭式管理模式,商品房预售款在规定的监管数额内,在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前,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根据拟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扬州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 监管资金的总额应为监管标的建设资金总额加上建设资金总额的20%不可预见性支出。监管资金额可随工程形象进度适度递减。

第八条 预售人根据中标通知书、预售商品房工程预算造价清册、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与供货商签订的材料和设备购销合同等确定各期用款计划,编写项目用款清册,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预售人编写的项目用款清册及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经审核确认后的项目用款清册作为监管银行的付款依据。

第十条 预售人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的项目用款清册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第十一条 预售人持与监管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5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较大的工程变更或设备更型,涉及建设资金变动时,预售人可申请变更项目用款清册,调整项目建设资金总额度。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函告监管银行。

第十三条 预售人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存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四条 预售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使用项目监管资金时,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核定批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核定批准预售资金额度予以支付。预售人应按月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报项目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

第十五条 若监管账户上资金额度超出监管资金总额时,超出部分的资金,预售人可以自由调度使用。若监管账户上资金额度小于监管资金总额时,监管银行对预售人的用款申请不予支付。预售人在销售过程中发生退房的,监管银行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的备案合同撤销审批单,将该套房屋所收的预收款退还预售人。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按月向预售人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预售款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预售人在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后,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监管账户注销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验后,办理预售款监管解除手续。预售人持房管部门批准的预售款监管解除手续,到监管银行办理结算与注销监管账户手续。

第十八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销售,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行为记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系统。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违规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2.对购房人预购房款坐收坐支的;
3.有其他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行为的。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受理,擅自批准预售人使用商品房监管账户内的款项,或挪作他用、超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将停止其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并由监管银行追回超额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造成损失的,由监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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