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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扬价工[2003]396号

市、区各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价格总水平呈健康上升趋势,但部分单位价格及收费行为不规范,由房价引发的问题与矛盾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房价中的纠纷与投诉成为当前价格投诉的重点。特别是一些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向购房人强行收取有关代办性质费用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有些费用已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有些费用应由开发企业缴纳,却转嫁给购房者负担,这些收费带有强制性、重复性、自立性、欺骗性的特征,属价格违法行为。为提高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企业价格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价清制度是指住宅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政府行政部门不得擅自立项、超标准、超范围向开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开发企业在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进入建安招投标项目的费用以及在销售合同中统一明示的面向全体业主(购房者)的经营性收费均应纳入住宅商品房价格。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企业销售住宅商品房实行一房一价,但价格外不得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在实行一房一价的同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价的构成依据,包括建筑面积、基本房价、浮动幅度、楼层、楼位、朝向等差价。
    三、整顿自愿委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接受委托,面向部分业主提供专门性服务的经营性收费,开发企业不得纳入建安成本,应坚持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价格部门从严控制项目,在价格之外明示,业主自愿选择,开发企业不得在售房时强行收取。
    四、明确假层(阁楼)、车位(车库)价格规定。按面积计价销售的假层(阁楼)不单列楼层差价,其楼层差价随所在层次(最高层)一并确定。按规定经确认未实行公摊,不纳入住房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实行公摊,或费用纳入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包括人防工程,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全体业主享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
    五、规范销售签约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开发企业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必须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条款。不得擅自加注押金、保证金等强制性规定。未取得房管部门的销(预)售许可证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等任何费用。
    六、建立健全住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其售房处醒目位置张贴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标价表,标价表包括:单位商品房建筑面积、整个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公摊面积)、房型简图、楼层朝向等价格增减系数和经批准的自愿选择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七、为了做好价格政策的衔接工作,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预售的住宅商品房,可仍按向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构成标明价格,但在正式结算时,必须按一价清制度的要求实施。
    八、为确保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全面实施,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对在销售的住宅商品房价格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立即按附表一变更,并于12月1日前将变更的价格表一式两份,市直及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市物价局审核,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价格分管权限报区物价局审核,经市、区物价局审核后的价格表按附表二要求公示。市、区级物价、房管部门,在12月上、中旬对市、区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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