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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 难,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根据市政府56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 解困定销房(以下简称“定销房”)是由市政府定点统建,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定向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老城区(广陵区、维扬区部分街道)。
 第四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解困定销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广陵区、维扬区政府及市计委、建设、规划、国土、公安,财政、税务、物价、民政、 总工会、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购买定销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
(二)按家庭所有成员的实际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含)以下;
(三)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至少夫妇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0年以上(199 2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非农业户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定销房: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
(二)已购买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过购房补贴的;
(三)已入住敬老院或社会福利院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计入申购家庭人口:
(一)本人及配偶;
(二)同住的未婚子女;
(三)无工作、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供养亲属;
(四)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五)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八条 申购家庭现住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列方法认定: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多层70%、平房80%的比例折算成使用面 积;
(三)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市房管局指定的测量单位实地测量面积为准。
 第九条 下列房屋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十条 违章搭建的棚户,承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
 第十一条 两户以上家庭居住同一处住房的,家庭之间通过相互商定,由其 中一户家庭申请购房。
 第十二条 符合购买定销房条件的市重点工程拆迁户、低保户、落私腾让户 ,经公示确认、审批等程序后,可申购解困定销房,并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承租同一单位自管房的住房困难户较多的(10户以上),原则上由 所在单位、系统调剂解决或通过危房改造等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申购家庭夫妇确定一方为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 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定销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四)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约、租赁合同等);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烈、军属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明等)。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有关情况调查初审后,报区 政府指定的 定销房管理部门复核。区定销房管理部门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 房等情况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购材料报市 房管局。
 第十六条 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总工会对申购材料进行会审 后,将符合条 件的家庭在本市媒体上进行公告。10日内无异议的,给予登记;有异议的,组织人员复核后 ,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市房管局会同公证处,对准予登记的申购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 办法确定选房顺序。
定销房不够供应时,排序靠后的家庭可通过调剂旧房等其他办法逐步解决住房困难。
烈属、劳模可优先选房购买;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人可申请照顾购买一楼房 屋。
 第十八条 经摇号确定购买定销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 ,自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全部缴纳购房款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租住公房的申购家庭在办理定销房购买手续时,同时解除原公房租赁关系,公房(含自管房 使用权)由市房管局收回,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户。
私有住房的申购家庭在办理定销房购买手续时,原住房由房管局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收购。
对极少数购买定销房有困难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及系统应按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给予购房补贴,在单位、系统售房款或其他资金中列支。对极个别采取帮扶措施后仍无能力 购房的特殊困难家庭,可采取公房租住办法解决。
 第十九条 定销房的建设实行划拨供地、免收各种地方规费和税收的优惠政 策,由政府支付土地成本费用。
定销房的户型设计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定销房价格以低于成本价出售,价格由市物价、 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公积金增值给 予补贴。
 第二十条 购买定销房应按市区统一规定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购买的定销房可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定销房不得出租、出 售、抵押、赠与 ,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住户更新住房后,定销房由市房管局按原销售价格收购, 重新纳入解困渠道。
定销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市房管局委托物业公司实施,业主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采取隐瞒真实情况骗购定销房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所购住 房。
定销房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扬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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