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扬政房(2002)132号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1999]246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制订了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现就有关使用规定通知如下: 1、此协议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2、此协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销售,与购房人签定《房屋销售合同》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必要附件之一,由相关物业管理企业与购房人签定。 3、各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所管物业的实际情况,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明确为本物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制定本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有关空白条款可以进行填加、补充,但不得对固定条款进行修改、删除。 4、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前,必须落实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所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至我局物业管理处审查备案同意。经我局备案后的协议条款不得随意更改。 5、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于二OO三年元月一日开始施行。特此通知,请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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