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通知 扬政房(2002)130号 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开支情况应当定期定点公布,接受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现通知如下: 一、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于每年的元月十日前,将公司所管理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向小区业主张榜公布(附《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公示表》)。 二、公布内容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第7号)规定,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收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公建配套用房经营收入。 (二)、成本和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绿化管理费; 3、清洁卫生费; 4、保安费; 5、办公费; 6、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7、法定税费。 (三)、经营平衡情况。 (四)、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公司人员用工情况。 三、公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财务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四、张榜公示时间不得低于一周,公示地点必须在小区醒目位置。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示内容需经业主委员会的审核。 六、各物业管理企业对自身财务管理状况开展自查自咎,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整改。 七、公示内容必须报我局备案,届时我局将组织相关公司对公示情况进行互查。 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违反相关财务规定的企业,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降低、吊销资质等级。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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