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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
                 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2]25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提高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适应住宅与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部制定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3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标准〉的通知》([93]建房管字第19号)、1996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96]建房市字第01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与方法  
    1.申报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应于当年年初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2.自检  
    当年年底前,申报单位对当年实施申报方案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检。  
    3.考核  
    自检合格后,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报告,并签署考核意见。  
    4.验收  
    考核合格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对申报考核合格的单位进行严格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认定  
    申报单位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标准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并授牌,同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部,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的,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并授牌。  
    对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经核实,确有问题的,不认定、不授牌。无问题,属于群众不了解情况的,不影响认定、授牌。  
    6.抽检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应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二、材料报送  
    1.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按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报送。  
    2.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应向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报送以下资料:
  (1)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自检报告及年度工作报告
  (3)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报告
  (4)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其中,第(1)、(2)项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第(3)、(4)项以书面文件形式寄到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电子信箱:shichang@mail.c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835
  三、报送截止时间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四、公布时间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公布时间,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公布时间,为每年5月底。
  五、说明 
 1.考核的各项数据应为上年实际发生的数据。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欺骗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并给予通报批评。
  2.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考核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考核细则。
  3.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的抽检中,发现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规范化管理水平或规范化管理先进水平的,应令其限期改进,改进后经复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分别由认定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
  4.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单位,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5.原已获得建设部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的,可根据新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进行相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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