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市区高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扬价工[2002]365号 扬政房(2002)124号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拆迁办、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产交易所: 随着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高层(7层以上、使用电梯,下同)建筑相继出现,为使高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能够顺利筹集,保证住宅区房屋共用部位的正常维修和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依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市区(含邗江区)高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市区现行房价水平,和暂定比例计算,高层住宅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收取。收取的维修基金,其中15元列入本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另30元列入房屋本体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含电梯、高压水泵等设备专项维修)。 未缴纳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予办理房屋交易鉴证、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非居住用房参照本标准执行。对整幢楼由一个产权单位购买的,可免缴房屋本体部位维修基金。 各县(市)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维修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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