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扬价费[2002]181号 转发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市产权产籍监理处: 现将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市区新建商品房测绘费按省定标准执行,经济适用房按省定标准的50%收取,均由开发企业缴纳,不再向购房户收取。存量房(二手房)不收测绘费,每件只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其他非交易房测绘费按省定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房产测绘费按省定标准下调20%作为市定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产权登记费与测绘费总水平有所降低的原则,再不超过市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抄送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2002年7月10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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