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价费[2002]186号 扬财综[2002] 37号
转发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产权产籍监理处、市房产交易所、市地产交易所: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市区房屋登记费按省定标准执行,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以确保房屋产权登记费与测绘费分离后的费用水平有所降低,核定的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二、取消我局市物价局扬价工(1999)244号规定的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有关收费标准,即取消向卖方收取的准入审批服务费40元/户、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80元/户、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30元/户;取消向买方收取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80元/户、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30元/户、土地登记费18元/户。其交易费、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02.7.8 抄送: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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