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 [2002]118号
关于进一步搞活市区房地产市场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激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推动住房消费,加快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经研究,现对搞活市区房地产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收费政策,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进一步清理房产交易收费,认真落实已宣布取消、降低的房屋收费项目,按调降50%服务收费的要求,降低房地产市场交易收费标准。调降后的收费标准附后。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力度,制止、查处各种不按规定和标准收费的行为。 二、实行财政扶持政策,促进房屋流通。对个人购买住房按2%税率征收契税,政府补贴1%,个人实际负担1%。对卖旧住房后又购买新住房的居民实行契税抵扣政策,即旧住房价款部分的契税由政府补贴。同时,新建商品房各项政府代收费用、代办费用等不纳入计税范围。 个人出售普通住房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售房人凭完税凭证和买卖契约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手续。 个人(个体和私营业主)购买住房,可自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五年内,用个人所得税抵扣购房契税,每年抵扣所缴部分的30%。 三、简化程序,促进房改房上市。取消房改房上市审批,各项手续集中在一个窗口办理,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可视同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直接上市交易。凡房改房、公寓式住宅上市交易时,暂不收取土地收益金。在坚持房改房上市两证齐全 的前提下,对两证不全又急于上市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先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定期将名单抄送土地管理部门,只要原房屋符合发证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单位应支持房改房上市,除有合同约定外一律不得扣发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凡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入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自主上市交易。 四、实事求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1994年12月31日前,非开发企业在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房和开发企业的拆迁复建房因欠交规费或建房手续不完善,未能取得住房“两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尽快完善规划手续,补交有关规费,或经市政府批准,减免部分欠交的规费,按房改房政策已出售的,允许办理“两证”。 五、认真落实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建立住房新体制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落实货币化补贴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要优先安排,房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努力使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货币化分配方式,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将无房老职工纳入新职工货币化分配范围,实行逐月住房补贴。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发放老职工购房补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六、积极执行货币化拆迁安置政策,促进我市住房交易真正进入市场化运作,带动市区房地产市场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房产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和营业性贷款规模,改善金融服务,增强贷款营销意识,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办理时间,同时积极开发符合市民需要的贷款品种,为购房者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要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规避可能出现的贷款担保风险,构筑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运行体系,为群众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各种组合贷款提供方便。 八、活跃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激发广大居民置业需求。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激活房屋租赁市场将直接有效地刺激广大居民二次置业需求,为居民和社会投资开辟新的渠道,吸引部分储蓄和社会散资分流到住宅建设领域,从而带动住房投资的持续增长。房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来活跃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和积极引导以房屋租赁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单位或个人投资房地产业,丰富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功能。同时要继续加大对租赁市场的管理力度,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房屋租赁许可证,将房屋租赁市场管好、管到位。 九、建立准确、快捷、广泛的信息展示平台,加强舆论宣传,促进住房消费。房产管理部门要在不断提高市场信息容量上下功夫,广泛收集商品房、二手房信息,通过展示牌、电子显示屏、房产信息网站向外发布,免费向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把房地产市场建设成为全市房屋供求信息的集散地,要继续全方位、多形式办好房产交易交换大会,形成热点效应,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加房交会。房产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房地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鼓励住房消费的优惠政策,倡导住房消费新观念,创造鼓励居民进行住房投资的社会氛围; 十、进一步盘活存量公房、扩大增量住房市场。在出售成套公有住房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盘活现有存量公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宅平房的出售。 十一、公有住房使用权实行有偿调换、转让,个人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可按房改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和支取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由房产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理顺房地产市场管理体制,建立一个全市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区区划调整和职能分工,在方便群众办事,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前提下,尽快明晰工作范围,理顺工作关系。同时,在市区增设房地产服务网点,为购房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十三、扶持房地产开发、中介行业,规范房地产开发、中介行业经营行为。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的执法管理力度。建立房地产市场约束惩罚机制,继续有效地开展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和“讲诚信、讲信誉、重质量”的活动。同时鼓励他们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做大做强,走联合经营、网络化经营之路,推动和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联手合作、优势互补。以存量房市场的活跃带动增量房市场的发展,实现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联动。 十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加强服务。要大力宣传房地产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激活房地产市场的措施;要密切配合,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阳光”操作,促进规范管理。在搞活房地产市场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清理干部职工住房的规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02.7.6
主题词:房地产 市场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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