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扬价费[2002]174号
关于整顿和降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 区物价局、房管局,市区各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 为加快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整顿和降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减轻房屋交易者的负担,促进房产消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看房费、口头业务咨询费两项收费。即:取消房地产中介公司收取的看房费(一次30元、三次50元),取消口头业务咨询费(每次20—50元),即原扬价费(1999)145号文中规定标准。 二、统一并降低抵押贷款担保费标准。现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都收取标准不一的抵押贷款担保费,收费标准偏高,现统一并降低收费标准,为按贷款额的5‰计收,主要承担从委托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起到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办妥止的贷款担保。 三、降低中介服务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统一下降50%和改变计费方式,即原按成交额的1.5%计收改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收,租赁代理费由按一个月租金改为按半个月租金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四、降低房产评估收费标准。各档次累进费率相应调降,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累进计费率由5‰降为3‰,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二,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实行优惠的,按优惠标准执行。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方法等事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其他事项仍按扬价费(1999)145号、扬政房(1999)45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执行。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2002.7.3
抄送:省物价局、省建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附表一:
扬州市房屋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 │服务项目│交费基数│ 费 率 │ 交纳入 │ 备 注 │ ├────┼────┼────────┼────┼─────────┤ │租赁代理│每 笔 │ 半个月租金 │双方各半│成交后一次性计收 │ ├────┼────┼────────┼────┼─────────┤ │ │每平方米│ │ │直至产权登记手续 │ │买卖代理│ │ 10元 │ 委托人 │ │ │ │建筑面积│ │ │办理成功 │ ├────┼────┼────────┼────┼─────────┤ │ │每平方米│ │ │直至产权登记手续 │ │置换代理│ │ 10元 │ 委托人 │ │ │ │建筑面积│ │ │办理成功 │ ├────┼────┼────────┼────┼─────────┤ │ │ │—般100—250元 │ │ │ │业务咨询│书面每份│ │咨询人 │ │ │ │ │中等250—400元 │ │ │ └────┴────┴────────┴────┴─────────┘
说明:房地产居间代理不成功的,代理费用按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协商收取。
附表二:
扬州市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 │ │ 房地产价格总额 │现行累进计费率│ 调降后累进计费率 │ │ 档次 │ │ │ │ │ │ (万元) │ (‰) │ (‰) │ ├───┼───────────┼───────┼─────────┤ │ 1 │ 100以下(含100) │ 5 │ 3 │ ├───┼───────────┼───────┼─────────┤ │ 2 │ 101以上至1000 │ 2.5 │ 1.5 │ ├───┼───────────┼───────┼─────────┤ │ 3 │ 1001以上至2000 │ 1.5 │ 0.9 │ ├───┼───────────┼───────┼─────────┤ │ 4 │ 200l以上至5000 │ 0.8 │ 0.5 │ ├───┼───────────┼───────┼─────────┤ │ 5 │ 5001以上至8000 │ 0.4 │ 0.2 │ ├───┼───────────┼───────┼─────────┤ │ 6 │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0.1 │ ├───┼───────────┼───────┼─────────┤ │ 7 │ 10000以上 │ 0.1 │ 0.O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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