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物价局文件 扬价服[2002]173号
关于明确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扬州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对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宅收费等级标准(建筑面积,下同) 物业收费等级 最高收费标准 五 级 0.45元/月.m2 四 级 0.40元/月.m2 三 级 一 等 0.35元/月.m2 二 等 0.30元/月.m2 二 级 一 等 0.25元/月.m2 二 等 0.20元/月.m2 一 级 一 等 0.15元/月.m2 二 等 0.10元/月.m2 凡获得物业管理“市优”、“省优”、“国优”称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可分别上浮10%、20%、30%。 对已实施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空置房及产权人购买6个月未入住的房屋,由该物业产权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评审定级,由物业公司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盖章)后,物价、房管部门评定。物业管理费应一年一收。 二、非普通住宅收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以及写字楼、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咨询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书。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在新房住户办理入宅手续或重新装潢时,收取装潢垃圾清运处理费.标准为: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户收取250元;100平方米以上(楼中楼计算面积)每户收取300元;非住宅按2.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业主或使用人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1000元/户,房屋装修完毕后,经查无违反装修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如数退还装修保证金。如有损坏,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报告;有关有权部门评估认定,予以赔偿,赔偿金70%列入维修帐户,30%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费用,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乱收乱支。 四、物业特需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另行收费,其中:代办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缴费服务的,每月每项1元,其它特约服务收费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收取。 五、存车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小区内的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对集体车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安全。各类车辆收费标准为: ’ (一)集体车库收费标准 1、自行车 5元/辆.月 2、电动自行车 9元/辆.月 3,摩托车、人力三轮车 12元/辆.月 4、边三轮摩托车 20元/辆.月 5、小三卡车 40元/辆.月 6、各类小轿车 80元/辆.月 7、大客车、货车 180元/辆.月 长期在区内库外定点停放的机动客、货车辆按上述标准的的50%收取。 (二)小区内机动车辆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 1、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2元; 2、客车每次3元; 3、货车2.5吨以下每次3元,2.5吨以上每次6元; 4、临时在小区内停放过夜的汽车按上述标准加收50%; 5、执行公务的军、警、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 6、接送客人的出租车等车辆进门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不得收费。 六、其他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单位收费应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1年)向业主委员会和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未获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经营单位和未评审定级的小区,不得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有关物业管理经营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向物价、房管部门申报收费等级。物价、房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每两年审核一次。 各县(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区属的乡镇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工作由所属的物价、房管部门负责。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0日起执行,原扬价费(1998)231号文同时废止.
扬州市物价局 2002.7.2
抄送:市房管局,市物价检查所、各县(市)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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