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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创建“康居示范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 干意见》 (国办发[1999]72号)、建设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建住房[1999]98号)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住宅[2000]274号)等文件精神,依靠科技进步, 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进一步提高我省住宅建设整体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康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康居工程”]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实施康居工程的指导思想
    康居工程以住宅小区为载体,以科技为先导,以住宅产业化基地为技术支撑,以推进住 宅产业现代化为总体目标,以建立和完善住宅技术保障体系、建筑体系、部品体系、质量控 制体系和住宅性能认定体系为核心的住宅产业现代化框架体系为重点,突出节能、智能、环 保、生态等小区建设的发展方向,实现住宅建设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通过实施 康居工程,进一步提高我省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并 为全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创造经验,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康居工程的近期目标:
    1.今后2-3年内,各设区市建设2个以上体现住宅产业化总体水平的综合、集成式康居工 程小区;各县(市)建设1-2个康居工程小区。
    2.在今后4-5年内,在全省具有条件的地方建成数个符合地方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 ,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并在地方起到先进示范作用,或具有主导住宅产品,重点突出的康 居工程小区。
    二、康居工程的类型及条件
    (一)省级康居示范工程小区
    基本内容:
    在经济基础较发达的地区,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为基础,以住宅部品配套 集成及建立住宅建筑(或部品)体系为重点,通过科技创新和先进适用的成套技术推广应用 ,以探索节能、智能、环保、健康、生态、园林及旧区改建等方向为重点,结合当地的社会 经济条件,进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多项技术或单项成套技术的示范,在省内或国内具有领先水 平,以培育和形成我省住宅产业主导产品的若干生产和产业化基地及住宅产业集团。在经济 基础欠发达的地区,着眼于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和高标准管理的总要求, 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应用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带动当地经济及住宅建设的 发展,为全面推进我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基本条件:
    1、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大城市不宜小于8万平方米,中小城市不宜小于5万 平方米,小城镇不宜小于3万平方米;在经济基础欠发达的地区,中小城市不宜小于4万平方 米,小城镇不宜小于2万平方米。
    2、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推广实行住宅性能认定 制度。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康居工程项目时,应根据市场需求,提出拟建住宅的性能等级 (1A、2A、3A)。
    3、住宅小区的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结合当地条件体现一定的技术 集成和部品集成,并能反映地方居住特色和建筑文化传统。
    4、小区应在2-3年内建设完成。
    (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小区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小区的内容及申报条件按照建设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等 有关文件实施。
    三、康居工程的指导和管理
    康居示范工程由国家建设部与省建设厅统一指导和管理,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以下简称“省住宅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 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成立康居示范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地的康居示范 工程建设工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康居工程项目的筛选、推荐、组织管理及协 调工作,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以保证康居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在具体管理工作中 ,要对申报的康居工程项目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要求计划指标落实、用地落实、资金 落实,住宅产业现代化目标明确,精选项目,兼顾点面,并注重在新城、村镇设点,鼓励村 镇项目的申报。
    四、康居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康居工程的申报
    1、康居工程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自愿申报并填写申报表(见附件),经市、县(市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省住宅中心。
    2、对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 》及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要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省住宅中心的指导下做好以下 工作:
    ①编制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完善申报项目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③编制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预审材料;
    ④其它应完善的工作。
    (二)康居工程的评审
    1、对项目的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预审材料等,由省住宅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 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案及材料报省住宅中心。
    2、省住宅中心会同省建设厅有关处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开发建设单位修改后的方案进 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建设厅批准,列入“创建省级康居示范工程小区”实施计划。 
    3、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经初审通过的,由省建设厅预审结果报建设部住宅产业 化促进中心。
    (三)康居工程的审查与检查
    凡经批准列入创建省级康居示范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每半年向省住宅中 心上报工程进展情况。省住宅中心根据进展情况会同建设厅有关处室和项目所在地市、县(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审查、中期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1、住宅产业成套或专项技术等内容审查
    由省住宅中心会同省建设厅有关处室组织并邀请有关专家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初步 设计审查提纲》,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成 套或专项技术等内容的落实情况。
    2、专项设计审查由省住宅中心会同省建设厅有关处室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组 织,在项目所在地重点审查专项设计(如环境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等)的技术可行性及经 济合理性。
    3、建设中期检查由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质量监督、监理等各方人员对 示范工程的施工进行中期检查,省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参与。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 设中期检查提纲》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康居工程项目建设的中期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达 标和住宅产业化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情况;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和重要专 项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培训。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的审查与检查,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四)康居工程的综合验收
    省级康居示范工程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质量全面验收的基础上,由 开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省住宅中心 ,由省住宅中心会同省建设厅有关处室及市、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成综合验收小 组,依据国家、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综合验收考核指标》, 对康居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需提交的验收资料和要求另定)。验收合格后,按照建设部《商 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对康居工程项目进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对通过综合验 收和性能认定合格的康居工程项目及有关单位由省建设厅颁发标牌和证书。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按照建设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住 宅[2000]274号实施)。
    (五)康居工程的变更处理
    康居工程在创建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资格:
    1、项目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的;
    2、因人为因素导致不能继续实施康居工程项目的;
    3、在正式命名挂牌后的一年内,凡有投诉经证实有严重严重施工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 的。
    五、建立网站主页
    凡经批准实施的康居工程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省住宅中心网站(www.jshouse.co m.cn)的小区在线栏目建立主页,并将康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实施进展情况等信息在网 上及时更新。
    为提高全省住宅小区建设整体质量,凡未列入国家及省级试点、示范工程小区项目,省 住宅中心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各市、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做好引导和推进住 宅产业化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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