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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城镇房屋解危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2002]13号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城镇房屋解危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中共扬州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今后五年内,要在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前提下,采取得力措施,全部消除老城区居民危房,降低人口密度,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党代会的精神,切实解决多年形成的居民危险房屋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全市城镇房屋解危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根据全市城镇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资料统计,全市各城镇危险房屋为106.34万m2,占总数的1.5%。这些危房的存在不仅严重威胁着直接居住(使用)的十多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解危工作事关全局、事关人民安危,开展解危工作刻不容缓,势在必行,恩泽于民,意义重大,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全市城镇房屋解危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城镇房屋解危任务艰巨,牵涉面广、资金投入多、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扬州市城镇房屋解危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税务、物价、城管、环保、人防、文管、纪检、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广陵区、郊区、邗江区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各县(市)区,市直有解危任务的系统,驻扬有关单位亦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解危工作。
  三、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全市城镇房屋解危任务
  开展全市城镇房屋解危工作的指导思想:政府指导,产权人负责,脱险先行,确保安全。政策扶持,多方筹资,多管齐下,市场运作,解改结合,限时解危。
  根据市党代会提出的今后五年全部消除全市城镇现有危房任务的要求,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根据现有106.34万m2危房情况,认真制定房屋解危五年规划,分解到位,及早筹备,从紧安排,分年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全市城镇房屋解危任务分配表附后)。
  这次确定的解危目标是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房屋解危指令性任务,将由市政府与各地区、各系统、单位签订房屋解危工作责任状,列入各地政府、系统、单位年度目标予以考核,每年检查两次,定期通报完成情况。对2002年--2006年这五年间新产生的危险房屋,由各产权人在确保住用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进行加固、维修、改造,并可以适当向后续延。
  四、多方参与,多管齐下,群策群力,扎实开展全市城镇房屋解危工作
  房屋解危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据初步测算,全市完成现有106.34万m2城镇危房解危任务,资金投入总量约需6.4亿元。显然,仅仅靠政府优惠政策单一渠道无法解危。对此,必须拓宽思路,鼓励引导各方参与,多方筹资,确保解危资金落实到位。要大力开展危房成片改造的对外招商工作,大胆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投入解危工程。对其承担的解危工程在注册公司、申领资质等方面要降低门槛,以利于有利可图,长期发展;积极鼓励使用人投资维修改造所承租的危房,投入资金在今后购房时冲抵相应购房款项;解危中要依据房改政策,原则上由原住户出资购买解危安置的新房产权,没有参加房改的住户,可以享受房改政策优惠;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回收房款、职工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自身单位、个人的危房改造。支付该款,简化手续,随到随办;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优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各商业银行要加大解危资金的融资力度和融资量,积极支持解危工作,为单位、个人提供方便、快捷、安全有效的房地产金融服务。
  在具体解危措施上,要区别不同危险程度,做到多管齐下,多种手段并用,确保奏效。对于局部险房,实行大修加固,解除险情,继续使用;对于主要承重部位无法修缮加固或无修缮加固意义的单幢危房实行原地翻、改建,鼓励部分原住户外迁另行安置。大修加固、翻、改建施工中需住户腾仓周转的,原则上由职工所在系统、单位负责腾让。住户投亲靠友或暂租住他人房屋的,由所在单位予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助;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于成片危房,可以公开招标,供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解危;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无法原地翻扩建的成幢危房实行封楼、封户,搬迁异地安置;对于零星的危房住户,产权人要想方设法收购调剂部分房屋使用权予以妥善安置;对于私有危房住户由其自身进行解危,政府和住户所在单位给予积极扶持,优质服务;要积极引导鼓励老城区的危房住户外迁居住,所需房源由市、县(市)房管部门负责在郊外建设若干个“解危小区”,专房专用,统一用作外迁危房住户的安置。原住户所搬让房屋不得继续使用,由产权人予以封院、封楼、封门。
  五、制订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全市城镇房屋解危工作顺利开展
  解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齐心协力才能顺利开展。对于解危项目,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政策倾斜、简化程序、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优质服务。
  1、公、私危房原地、原面积大修、加固,直接申领《建筑施工排险通知书》,免收各项规费,迅速施工,及时解危。
  2、少量危房原地、原面积翻改扩建凭《危房鉴定通知书》,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免办立项、土地、环评、卫评、消防、人防等各项手续,免收各项规费,扩建面积超过原危房面积50%以上部分,按章缴纳有关规费。
  3、“解危小区”建设优先规划,优先立项,优先审批,优先贷款。所需用地划拨供应、优先安排。有关政府规费和各项保证金、基金全部予以免收。有关图纸审查、工程管理、监理、咨询、评估等涉房收费减半收取,接水、接电等费用给予照顾,收取成本费。
  4、根据我市旧城改造原则,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对危房集中地段实行成片改造,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公开招标,鼓励外资、民资或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参与进行改造。
  5、多方筹资建立市、县(市)政府“城镇房屋解危专项基金”,统筹用于城镇经济特困户、孤寡老人、残疾人、严重亏损企业和直管公房解危改造资金的补贴。
  6、对市、县(市)房管部门牵头建设的“解危小区”、房地产开发单位通过招标获得的成片危房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上的照顾扶持。
  7、危房住户迁移到“解危小区”居住的,未享受过住房分配、房改优惠购房或面积不足标准、未领取过货币分房款的,由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按照货币分房政策优先安排资金,补贴职工用于解危。
  8、危房住户改造前居住公房的,确属无力按照房改政策出资购买新安置房的,可以安排廉租房居住,或另行调剂安置、货币安置。
  六、严肃纪律,确保全市城镇解危工作顺利实施
  1、已按标准享受过房改优惠购房、货币分房的危房承租户,仍在其中居住的,必须无条件搬让,不予安置。私下转借、转租和转让给他人居住的,收回公房使用权,现实际住户不予安置。对租住在直管危房中的非本城镇居民不予安置,由其自行落实房屋居住。
  2、危改区域少数住户未按时限搬迁的,按照“先腾让、后处置”的原则,由其所在系统、单位协助搬迁。拒不搬迁的由房管、城管等部门组织强制搬迁。
  3、危房住户在他处另有住房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口和人均住房面积,不得隐匿不报,或超标准享受解危优惠政策。危房住户不得借机谎报、瞒报、虚报家庭人口情况、居住状况和经济情况,套取超标准的优惠房屋面积和少贴、少缴购房资金。经查实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律取消其解危户资格,不享受政策优惠照顾。
  4、危房住户借治理危房之际提出过高或其它无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牵头,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配合做好思想转化工作。阻止施工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施工。
  5、危房住户所在系统单位借故推诿、扯皮,拒不执行解危政策,出具假证明、假手续,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6、产权单位对危房熟视无睹,拒不接受解危任务,承担解危责任或借故拖延治理,因此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7、相关职能部门对待解危工程向建设单位“吃、拿、卡、要”或借故不予优先办理、优惠照顾、优质服务,由建设单位报当地政府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8、解危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与危房住户暗中串通隐匿有关住户真实情况骗取解危补贴经费、房屋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9、解危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给予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10、所有解危项目工程都要单独建帐、单独考核。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接受政府委托的专项审计。
  由市城镇房屋解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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