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费用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见附表1)。 二、 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见附表2)。 以上附表中所列价格仅作为在扬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而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依据,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拆迁安置补偿价格另定;上述地段类别范围划分均参照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户划定的地域,各类安置补偿价格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来确定;如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低于以上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结算。 三、拆除符合城镇住房改革制度购房政策的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拆除单位所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及附属物补偿款归房屋产权人所有,区位补偿款按15%和85%的比例分别补偿给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二)拆除直管公有房屋,被拆迁地段安置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及附属物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区们补偿款按15%和85%的比例分别补偿给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四、独立使用的车库:一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二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三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 五、搬家补助费、腾仓过渡补助费。 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按每人60元的标准发给,腾仓过渡和实行货币安置的计发二次。非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标准发给。 腾仓过渡补助费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实行货币安置的,按三个月计发。 六、歇业生活补助费 从业人员歇业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250元,以实际腾仓过渡时间计算。 七、其它补助费 (一) 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350元/户; (二) 拆移电话补助费:208元/部; (三) 拆除有线电视移装费:50元/户; (四) 拆除空调补助费:150元/ 台; (五) 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元/台; (六) 被拆除房屋已进行电增容的,按拆除电容量每千瓦270元给予补助,并按每户550元给予电表箱及安装费补助。 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奖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搬迁的,不得发给。 九、本通知自《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拆迁通告到期的)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补偿安置标准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各县(市)物价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具体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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