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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政房(2000)24号

  局属有关单位、科室:
  根据市政府(22)号令、苏建房(2000)22号文、扬价工(2000)21号文的精神。为保证市区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归集完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1999年1月1日后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局市场科在核发《商品房销(预)集许可证》前,除应按规定办理外,还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与局物业管理科联系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总额的10%缴入维修基金帐户,凭局物业管理科开出的基金归集证明方能办理发证手续。
  二、凡1999年1月1日后竣工并已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住宅商品房及单位自建房(包括集资建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在核发《商品房确权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前,除应按规定办理外,还应要求房屋建设单位与局物业管理科联系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足额缴入维修基金帐户,凭局物业管理科开出的维修基金归集证明方能办理发证手续。如产权单位确权面积与准予销售面积不符,凭变更后核准的面积缴纳维修基金。
  三、凡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宅商品房(包括未参加房改的公房、私房、开发建设单位自用或待售的商品房),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归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局物业管理科应做好维修基金归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并应建立维修基金归集台帐,做到分区立帐、分幢核算、明细到户。
  五、非居住用房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科室按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汇报。本通知从二000年三月一日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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