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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扬州市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扬价工(2000)21号
                     扬政房(2000)8号

          关于扬州市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拆迁办、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产交易所:
  为使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顺利筹集,保证住宅区各类房屋共用部位的正常维修和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依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将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及筹集办法通知如下:
  一、收取标准:
  (一)凡1999年1月1日后竣工的住宅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等),根据市区现行房价水平,售房价格基数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按此基数2%计算,即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收取。
   (二)今后凡公有住房出售,七层及以下多层住宅房按售房款的10%、七层以上高层住宅按售房款的20%标准收取。
  (三)凡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未参加房改的公房、私房及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自用或待售的住宅房,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收取。
  二、筹集办法:
  (一)新建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列入商品房成本,拆迁安置房同房屋开发建设房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房价外另行向购房人收取,均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依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维修基金总额,在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将其总额的10%、在申请房屋确权前将其剩余的90%交市房管局列入维修基金专户。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收取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统一上缴到房改部门列入维修基金专户。
  (三)未参加房改的公房、私房,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自用或待售的房屋,维修基金由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后列入维修专户。
  (四)未缴纳维修基金的各类房屋在该房屋办理交易租赁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时,由产权交易部门或产权监理部门代为收取房屋维修基金。
  收取的维修基金,其中15元列入本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另15元列入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专户。
  非居住用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对整幢或整单元由一个产权单位购买的,可免缴房屋本体部位维修基金。
  未缴纳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予办理房屋交易鉴证、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三、县市执行问题 各县(市)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维修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1999.12.30

抄报:省建委、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报送:市建委、市房改办、市开发办、各县(市)物价局、建委、房管处、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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