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开发经营行为,推动城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土地、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销售、出租商品房的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本办法所称年检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业绩等方面情况进行年度考评,核定资质等级。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工作。 省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六个月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须进行资质年检。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进行资质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1-4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1月2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4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布年检结果。 第六条 年检的资质等级的标准按《江苏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年检重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实绩、财务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质量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是否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及财务状况; 3、项目开展情况及营业状况; 4、工程质量情况; 5、《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执行情况; 6、国家规定的税、费缴纳情况(开发管理行政性规费实行省、市分级征收); 7、国家、省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以上内容,企业应作为自查意见以文字形式详实填报。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年1月20日前将资质证书(副本)报送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申报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4、《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上年度新批准立项的项目批文或已竣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6、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奖惩决定。 如有变更的事项,须另行说明。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年检审核程序: 1、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材料; 2、审核企业年检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3、重点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抽查部分企业(抽查比例由省辖市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0%); 4、年审意见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公布年审结果,核发资质证书。 第九条 资质年检意见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未通过省级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连续两年合格的暂定等级开发企业可向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转为正式等级;对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开发企业给予降低一级资质等级处理;不合格企业视具体情况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年检实行统一标准、分级审核、省级审批的工作原则。 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含)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审核,并上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含)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检材料需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省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需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审核意见和汇总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实施年审检查,核定(报)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资质年检工作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商年检相结合,资质年检意见应及时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参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5日,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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