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我两局曾下发了扬价工(98)221号《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的通知》,现结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经研究,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住宅房屋补偿价格 鉴于非住宅房屋概念较广,而不同类别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及商品房价格存在着差异,且原通知中未分类确定具体补偿水平的情况,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非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商品房价格按营业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作适当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一)。 二、 关于超面积商品房价格问题 在同一类地区安置私有住户的,户型自然增长建筑面积超过7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内的,按补偿价格中规定的商品房价格承担,再超过的部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该地段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结算。易地安置私有住房的,户型自然增长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内的,按补偿价格中规定的商品房价格承担,再超过的部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该地段实际销售价格结算。 三、关于委托拆迁费计算基数问题 对于异地安置的,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按实际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向委托单位收取;对于就地安置的,房屋价格按规定的拆迁商品房价格计入安置补偿总费用基数内。即: 一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二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元, 三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对属于自拆自建的安置房,委托拆迁费按第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加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产权交换收入不冲减委托拆迁费计算基数。 四、关于其它附着物补偿问题 房屋拆迁安置中,对被拆迁户部分家用电器迁移费用作适当补偿:空调移机费,立式200元/台,挂壁式及窗式1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100元/台。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移装费按规定的标准补偿。 以上补充通知,从9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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