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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近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 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近年来,消费者 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 交房、产权纠纷等。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原 因。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 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 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 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各要以推行新 的《示范文本》的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 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职,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 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200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 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 示范文本》的情况。
(2000年9月13日发,编者注)


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建房[1998]102号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 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 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 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 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 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作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 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 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括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 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 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 )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 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 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 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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