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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2020年仪征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4月28日 阅读2041次

关于印发《2020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实施细则》和《2020年仪征市市区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20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2020年仪征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仪征市人民政府

      2020428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2020年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仪委发〔20201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2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申购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不含仪化职工)。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20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23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及以下。

二、保障形式及标准

2020年度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由申请家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保障。

(一)实物保障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30㎡。

供应套数:23套。

房源地点:惠民花园。

(二)货币补贴

202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标准为2400/㎡,申购家庭须在市区购买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8㎡,总面积不高于120㎡的成套普通住宅。1-2人户家庭最高补贴15.6万元、3人户家庭最高补贴18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最高补贴21.6万元。

申购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2400/㎡计算补贴款,托底保障补贴7万元。

对于符合购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审核并公示确认后,发放《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购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

三、保障条件的认定

(一)关于家庭的认定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人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认定

家庭人口是指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下列人员计入申购家庭人口:

1、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未婚子女;

3、正在服刑人员。

申购家庭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关于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购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之和。

下列房屋应计入申购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申购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已查封,但未被执行的私有房产);

2、申购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4、申购家庭成员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屋、待入住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已领取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以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折算成当时安置房的面积计算;

5、申购家庭子女未婚的,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6、申购人夫妇无住房,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只要有一方父母的私房(仪征)建筑面积超过100㎡的,计算房屋面积;申购人夫妇无住房,已婚子女中任意一个子女夫妇的私房(仪征)建筑面积超过100㎡的,计算房屋面积。

(四)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认定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经济状况审核,认定是否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并出具《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扬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低保、特困职工家庭,不需要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提供无收入证明或收入证明明显低于最低收入线,按照仪征市人均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关于家庭常住户口的时间认定

申购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取得仪征市城镇户籍时间起算,中途因其他原因迁出迁入的可连续计算仪征市城镇常住时间。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认定

1、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解困定销房的家庭,由于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成为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夫妇离异的,自离婚析产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2、因离婚成为单亲家庭,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离婚年限须满1年;离异单身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离婚年限须满3年,且需满足女30周岁及以上、男32周岁及以上的条件。时间从离婚之日(以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的日期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为准)起算。

3、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医保所列“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三级甲等医院原始治疗证据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4、申购人系大龄未婚的(女30周岁及以上、男32周岁及以上),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5、申购家庭成员与仪化未有过劳动合同关系,且申购人在仪征缴纳社保满3年的,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6、申购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生活自理能力。

7、租赁、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8、军队转业干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收入和户籍年限限制,并优先予以保障。

四、申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购程序

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或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2、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盖章),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专线对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财产收入核查认定。

4、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各部门复审结果汇总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终审。

5、对通过终审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两轮,每轮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保障。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所需材料

1、《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审批表》;

2、《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或《仪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仪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月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家庭成员有非仪征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6、独生子女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供应方法和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保障采取摇号定序、抽签选房的方法,人数超过供应套数的可转为货币补贴或放弃。抽签选房过程由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在完成选房后,申购家庭代表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购房协议。

2020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成本价4524/㎡为准,层次差另计。超出应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以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指导价(评估价)为准。

申购家庭被认定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应在本次享受面积中扣减。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无论是否已转让,已享受过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在本次享受面积中扣减。

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资金按相关文件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物业管理费等。

六、购房货币补贴办理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先批后购、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超额轮候”的原则,保障家庭领取《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后,必须于凭证有效期内在市区购买建筑面积120㎡以下的成套普通住宅并取得相关手续。未按时购买并取得手续的保障家庭,补贴凭证自动作废。

(一)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申购人凭《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购房补贴款汇入申购人所购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监管账户,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确需撤销合同的,申购人(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退房协议,并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按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手续。购房补贴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手续办理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回购房补贴款账户。

(二)选择购买二手房的,申购人凭《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原不动产权证、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购房补贴款汇入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

(三)除以上两种方法办理补贴外,符合购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在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凭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契约)、契税发票、不动产发票、不动产权证及《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

(四)享受购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不动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所购房屋上市转让时或房屋被征收在领取货币补偿款前,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如房屋被征收时,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仍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七、关于租住公房的退出

1、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由市直管公房管理所出具退房证明。

2、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必须将自管公房(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退房证明并经其主管部门确认。如申购家庭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由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退房证明。

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管理

1、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购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未在购房补贴凭证有效期内购买住房的;

2)自愿放弃本次保障资格的;

3)其他放弃保障资格情形的。

2、严格执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对伪造申购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原价回购。申购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3、对为申购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购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上市交易管理:根据《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仪政发〔2011180号)文件精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2020年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指导价(评估价)为: 天地和园5404/㎡,万年新村5353/㎡,幸福家园5785/㎡,惠民花园6819/㎡。2020年天地和园、万年新村、幸福家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基准价为2480/㎡,惠民花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基准价为3200/㎡,超出保障面积部分,以实际购买价格作为上市交易基准价核算。即2020年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需缴纳交易指导价与交易基准价差价的50%相关价款(楼层层次差另计),该款项上交市财政

6、申请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为信用主体,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列入“信用黑名单”。

九、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020年仪征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保障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依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和市委、市政府《关于2020年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仪委发〔20201号)要求,根据《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仪政发〔20129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3年及以上(不含仪化职工)。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20年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2950元)。

3、家庭成员均无住房。

(二)新就业人员

1、大学毕业不满5年。

2、与本地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务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3、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均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不具有市区户籍。

2、与本地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务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满1年。

3、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均无住房。

二、保障形式和房源地点

2020年度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保障。

1、一人户原则上配租一室户型;

2、两人及以上户配租两室户型。

房源地点:万年新村、幸福家园、惠民花园。

如相对应户型不足,可调剂其他户型进行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

三、保障条件的确定

(一)关于家庭的认定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认定

家庭人口是指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与申请家庭夫妇同住的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未婚子女;

3、正在服刑人员。

申请家庭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关于家庭有住房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租住公有住房的;

2、申请家庭成员有已被查封,但未被执行的房产;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4、申请家庭成员待入住的征收(拆迁)安置房,或已领取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

5、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主要是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公有住房解危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有住房拆迁〈搬迁〉等)和购买过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6、申请家庭成员已签订购房合同、待入住的房产;

7、申请人夫妇无住房,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只要有一方父母的私房(仪征)建筑面积超过100㎡的,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妇无住房,已婚子女中任意一个子女夫妻的私房(仪征)建筑面积超过100㎡的,计算房屋面积。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经济状况审核,认定是否为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出具《仪征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扬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低保、特困职工家庭,不需要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提供无收入证明或收入证明明显低于最低收入线,按照仪征市人均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家庭常住户口时间确定

申请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取得市区户籍时间起算,中途因其他原因迁出迁入的,连续计算。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认定

1、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有子女的65周岁及以上的申请人不得单独申请,必须与共同生活的子女共同申请。

3、因离婚成为单亲家庭,离异年限须满1年。时间从离婚之日(以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的日期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为准)起算。

4、申请人系大龄未婚的(女30周岁及以上、男32周岁及以上)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保障。

5、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得者、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和户籍年限限制,并优先予以保障。

6、经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高技能人才,享受过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由就业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申请。

8、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医保所列“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三级甲等医院原始治疗证据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9、享受低保、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享受租赁补贴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收入2300元及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8㎡及以下的家庭)。

10、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购买过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现无房时间满5年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1、现住房为非自建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且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12、租赁、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13、申请家庭成员与仪化未有过劳动合同关系,且申请人在仪征缴纳社保满3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4、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优先予以保障。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或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2、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盖章),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专线对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财产收入核查认定。

4、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各部门复审结果汇总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终审。

5、对通过终审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两轮,每轮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保障。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材料

(一)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仪征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或《仪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仪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月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家庭成员有非仪征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6、独生子女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就业单位出具的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作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确定

(一)配租方法

1、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得者、军队转业干部、危房鉴定为D级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家庭保障形式进行配租,配租方法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摇号定序、抽签选房的方法。抽签选房过程由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在完成选房后,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相应房源,各申请单位自行分配,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二)租金标准

1、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得者、军队转业干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危房鉴定为D级和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300元低于2950元的无房家庭,进行实物配租的,按建筑面积每月5/㎡缴纳租金。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00元的无房家庭,进行实物配租的,按建筑面积每月3/㎡缴纳租金。

3、低保、特困和重残的无房家庭进行实物配租的,按建筑面积每月1/㎡缴纳租金。

一人户承租两室户型,可享受保障面积30㎡,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每月8/㎡缴纳租金。

(三)租赁补贴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2300元及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8㎡及以下的家庭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2020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50/户,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8/㎡。每户每月补贴额不足240元的补足240元。1人无房户按290/月标准发放。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需提交经过备案的租赁合同。

(四)承租期限

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限最长为3年,承租期内的租金以当年发布的租金标准为准。

(五)租赁合同签订

申请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租金担保;无工作单位的,必须选择一个有稳定工作的自然人作为租金担保人。申请家庭(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担保单位(担保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担保合同。

新就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基本事项;

2、租金结算约定;

3、房屋的交付和回收;

4、房屋维修约定;

5、房屋安全约定;

6、物业管理约定;

7、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免责事项;

10、其他约定。

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退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如需装修,须先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在申请获得通过后,方可装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或经动态管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未能腾退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对确有特殊困难的承租人,经批准后给予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租住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原补贴的50%发放。对延长租住期满6个月后仍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停止发放。

2、承租人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的,由担保人(单位)支付房屋租金。

3、承租人已去世,无共同申请人的,由产权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共同申请人的,对共同申请人的资格重新审核确认。

4、承租人合同期内在他处购买住房的,应在实际拿房之日起3个月内腾空住房,租金标准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收取。

对上述处理方式不能落实的,则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信用罚则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抽签但拒绝选房的;

3、选房后2个月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5、其他放弃租赁资格情形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1、转租、出借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三)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退回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逾期未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城镇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为信用主体,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列入“信用黑名单”。

九、附则

1、各园区、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细则实施管理。

2、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各部门,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