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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仪征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16年10月31日 阅读2328次

2016年仪征市市区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保障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依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和《2016年仪征市民生工程》(仪委发〔20161号)要求,根据《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仪政发〔20129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16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申请人具有真州镇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不含仪化);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250元及以下;

3、家庭成员均无住房。

二、配租标准和房源地点

2016年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户型:

12人及以下户配租一室户型;

23人及以上户配租两室户型。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集体宿舍的,配租户型为两室户型。

房源地点:惠民花园和幸福家园西区。

三、保障条件的确定

(一)关于家庭的认定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认定

家庭人口是指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下列人员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与申请家庭夫妇同住的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未婚子女;

3、正在服刑人员。

申请家庭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关于家庭有住房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租住公有住房的;

2、申请家庭成员有已被查封,但未被执行的房产;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4、申请家庭成员待入住的征收(拆迁)安置房,或已领取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

5、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主要是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公有住房解危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有住房拆迁〈搬迁〉等)和购买过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6、申请家庭成员已签订购房合同、待入住的房产;

7、申请人夫妇无住房,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只要有一方父母的私房(仪征)建筑面积超过100的,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妇无住房,已婚子女中任意一个子女夫妻的私房(仪征)建筑面积超过100的,计算房屋面积。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需提供人社部门、用工单位和社区出具的工资薪酬及其他收入证明,市民政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依据《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应证明。

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提供无收入证明或收入证明明显低于最低收入线,按照仪征市人均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家庭常住户口时间确定

申请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取得真州镇城镇户籍时间起算,中途因其他原因迁出迁入的连续计算真州镇城镇常住时间。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认定

1、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有子女的65周岁及以上的申请人不得单独申请,必须与共同生活的子女共同申请。

3、因离婚成为单亲家庭,离婚年限须满1年。时间从离婚之日(以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的日期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为准)起算。

4、申请人系大龄未婚的(女30周岁及以上、男35周岁及以上)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保障。

5、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得者、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和户籍年限限制。

引进人才的认定按市委组织部门人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收入限制(新就业人员是指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父母在仪征市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的人员)。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由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申请。新就业人员按集体宿舍的配租标准进行配租。

6、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医保所列“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三级甲等医院原始治疗证据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7、低收入无房家庭和连续两年以上享受低保、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享受租赁补贴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收入1690元及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8及以下的家庭)。

8、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购买过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现无房时间满5年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9、现住房为非自建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且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四、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或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2、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盖章),由街道办(镇政府)进行初审,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3、市住房保障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初步审核。

4、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应证明。

5、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放《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凭证》。

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仪征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或《仪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仪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月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家庭成员有非仪征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6、独生子女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得者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省级及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持获奖证书到相关部门认定。

2、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3、市住房保障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

4、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放《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凭证》。

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得者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奖证书或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立功受奖证书及相关部门认定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家庭成员有非仪征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6、独生子女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持新就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2、市住房保障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

3、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放《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凭证》。

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人员,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六)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就业单位出具的新就业人员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家庭成员有非仪征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6、独生子女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现住房为非自建房、危房鉴定级别为D级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或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2、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盖章),由街道办(镇政府)进行初审,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3、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审核确认申请人现住房为非自建房、已鉴定为D级危房。

4、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放《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凭证》。

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现住房为非自建房、危房鉴定级别为D级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D级危房鉴定报告;

2、《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家庭成员有非仪征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截止时间:

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1231日。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确定

(一)配租方法

1、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得者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危房鉴定为D级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家庭保障形式进行配租,配租方法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摇号定序、抽签选房的方法,按户型分组分别抽签选房。抽签选房过程由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在完成选房后,申请人与市房屋管理部门签订《仪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相应房源,各申请单位自行分配,分配结果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二)租金标准

2016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租补分离,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2016年度市场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月8/)。

今后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三)租赁补贴标准

根据2016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类补贴:

1、引进人才、省级及以上劳模获得者、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新就业人员、危房鉴定为D级和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90元低于2250元的无房家庭,进行实物配租的,享受建筑面积每月3/的租赁补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90元的无房家庭,进行实物配租的,享受建筑面积每月5/的租赁补贴。

3、连续两年以上享受低保、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实物配租的,享受建筑面积每月7/的租赁补贴。

4、家庭人均月收入1690元及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8及以下的家庭只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2016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50/户,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7.4/,其中对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按照每月11/执行。每户每月补贴额不足184元的补足184元。1人无房户按290/月标准发放。

(四)承租期限

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限最长为3年,承租期内的租金以当年发布的租金标准为准。

(五)租赁合同签订

申请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租金担保;无工作单位的,必须选择一个有稳定工作的自然人作为租金担保人。申请家庭(申请人)与市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担保单位(担保人)与市房屋管理部门签订担保合同。

新就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与市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基本事项;

2、租金结算约定;

3、房屋的交付和回收;

4、房屋维修约定;

5、房屋安全约定;

6、物业管理约定;

7、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免责事项;

10、其他约定。

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退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如需装修,须先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获得通过后,方可装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或经年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未能腾退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对确有特殊困难的承租人,经批准后给予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租住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原补贴的50%发放。对延长租住期满6个月后仍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停止发放。

2、承租人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的,由担保人(单位)支付房屋租金。

3、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年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停止发放。

4、承租人已去世,无共同申请人的,由产权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共同申请人的,对共同申请人的资格重新审核确认。

对上述处理方式不能落实的,则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罚则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抽签但拒绝选房的;

3、选房后2个月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5、其他放弃租赁资格情形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1、转租、出借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三)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退回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逾期未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各园区、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细则实施管理。

2、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