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增强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服务质量,保证住房保障中心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形式、考核办法及结果运用
第四条 由市房管局成立考核小组,对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条 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行季度督查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六条 季度督查结果由市房管局汇总确认并计入保障中心工作人员考核档案。年终综合考核采用个人自查总结和考核小组评议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小组根据全年督查情况,结合年终考核检查,对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绩效量化评分,评出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成绩。
第七条 绩效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80分,工作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得分=基础分+实际加分-实际扣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5分-89分的为合格,80分-84分的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优秀的,年终将由市房管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将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商定后另行颁布。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在岗纪律。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一条 工作实绩。保障中心工作人员遵守岗位职责,严格办理住房保障申请审核事项,认真完成各项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保障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等服务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业务知识。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熟悉住房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岗位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和培训,顺利通知业务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廉洁情况。保障中心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