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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14年7月22日 阅读1802次

2014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2014年仪征市民生幸福工程》(仪委发〔20141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1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申购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不含仪化职工);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450元及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及以下。

二、保障形式及标准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014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30

供应户型为:2人及以下户供应两室户型;3人及以上户供应三室户型。

房源地点:西园路保障性安居住房小区和幸福家园。

三、保障条件的认定

(一)关于家庭的认定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认定

家庭人口是指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下列人员计入申购家庭人口:

1、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未婚子女;

3、正在服刑人员。

申购家庭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关于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购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之和。

下列房屋应计入申购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申购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已查封,但未被执行的私有房产);

2、申购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4、申购家庭成员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屋、待入住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已领取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以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折算成当时安置房的面积计算;

5、申购家庭子女未婚的,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6、申购人夫妇无住房,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只要有一方父母的私房(仪征)建筑面积超过100的,计算房屋面积;申购人夫妇无住房,已婚子女中任意一个子女夫妇的私房(仪征)建筑面积超过100的,计算房屋面积。

(四)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认定

申购家庭需提供人社部门、用工单位和社区出具的工资薪酬及其他收入证明,市民政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依据《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应证明。

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提供无收入证明或收入证明明显低于最低收入线,按照仪征市人均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关于家庭常住户口的时间认定

申购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取得仪征市城镇户籍时间起算,中途因其他原因迁出迁入的可连续计算仪征市城镇常住时间。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认定

1、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解困定销房的家庭,由于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成为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2、因离婚成为单亲家庭,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离婚年限须满1年;离异单身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离婚年限须满3年,且需满足女30周岁及以上、男35周岁及以上的条件。时间从离婚之日(以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的日期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为准)起算。

3、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医保所列“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三级甲等医院原始治疗证据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但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4、申购人系大龄未婚的(女30周岁及以上、男35周岁及以上),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5、申购家庭成员与仪化未有过劳动合同关系,且申购人在仪征缴纳社保满3年的,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6、申购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生活自理能力。

四、申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购程序

1、申购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或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2、社区对申购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

3、市住房保障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初步审核。

4、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家庭收入的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应证明。

5、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购家庭的材料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放《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购人。

低保(特困职工)家庭,不需要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仪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仪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2、《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

3、《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

5、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6、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

7、家庭成员有非仪征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8、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9、独生子女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截止时间

201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630,第二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1130

五、供应方法和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根据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家庭人口及提供的房源确定购买面积,原则上申购家庭须在可享受面积以内选择。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摇号定序、抽签选房的方法,按户型分组分别抽签选房。抽签选房过程由市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在完成选房后,申购家庭代表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购房协议。

2014年幸福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销售综合价为2480/,西园路保障性安居住房小区的销售综合价以物价局核价为准。楼层层次差另计。超出应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在销售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20%

申购家庭被认定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应在本次享受面积中扣减。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无论是否已转让,已享受过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在本次享受面积中扣减。

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资金按相关文件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物业管理费等。

六、关于租住公房的退出

1、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由市直管公房管理所出具退房证明。

2、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须将自管公房(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退房证明并经其主管部门确认。如申购家庭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由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退房证明。

七、实物供应中视作自动放弃处理的情形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实物申购条件的家庭,在取得申购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购家庭自动放弃:

1、无故不参加抽签选房的;

2、抽签选房确认后1个月内未签订购房合同的;

3、签订购房合同后2个月内未足额缴纳购房款的。

自动放弃的申购家庭,2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如因供应房源不足,申购家庭自动进入轮候,在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时优先购买。

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管理

1、严格执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对伪造申购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保障资格,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原价回购。申购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2、对为申购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购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市交易管理:根据《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仪政发〔2011180号)文件精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2014年天地和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指导价(评估价)为4050/2014年万年新村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指导价(评估价)为4100/2014年幸福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销售价为2480/,即2014年天地和园、万年新村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需缴纳上述差价的50%相关价款(楼层层次差另计),该款项缴入市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九、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