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政发〔2011〕18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中心、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1年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1年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仪政办发〔2008〕128号),结合我市当前廉租住房保障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11年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真州镇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并实际居住、人均月收入900元及以下、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8㎡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2011年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采取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实施保障,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优先保障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
(一)租赁补贴是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
1、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2011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50㎡,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5元/㎡,其中对低保、特困家庭按照每月7.5元/㎡执行。每户每月补贴额不足125元的补足至125元。1人无房户按200元/月标准发放。
2、租赁补贴上浮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租赁补贴按正常标准上浮50%: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享受民政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3)申请人为未成年的孤儿(18周岁以下);
(4)申请人为65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二)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供其承租,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住房租金。
1、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对象的设定
其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均建筑面积10㎡以下的、目前已连续两年享受低保、特困的家庭;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房家庭。
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只可申请租赁补贴:
(1)家庭成员中有已享受过房改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
(2)申请人生活不能够自理的;
(3)有子女的65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4)离婚未满3年的单亲家庭;
(5)1人户。
2、实物配租标准
按申请家庭可计入人口状况,分为:
(1)2人户家庭安排一室一厅45㎡户型;
(2)3人及以上户家庭安排两室一厅50㎡户型;
(3)2人户,如为单亲家庭,父母辈与子女辈为异性的予以安排两室一厅50㎡户型。
三、保障条件的确定
(一)关于家庭人口的认定
家庭人口按本市城区家庭实际居住的成员(同一户籍地户口本为一户)计算,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含正在服兵役或上学的子女),正在服刑的家庭成员,以及具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关于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总面积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之和。
下列房屋应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申请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商业用房(含已查封,但未被执行的私有房产);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自有住房、商业用房;
(4)申请家庭成员待入住的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的,以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折算成当时普通商品房的面积];
(5)申请家庭用于出租的住房;
(6)申请人夫妇的子女未婚的,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三)关于家庭月收入的认定
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审核的《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证明。
(四)关于家庭常住户口时间认定
申请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取得真州镇城镇户籍时间起算,中途因其他原因迁出或迁入不连续计算真州镇城区常住时间。
(五)关于特殊情形的规定
1、申请人离婚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离婚年限须满三年以上(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除外),时间从离婚之日(以民政部门的离婚证日期或法院离婚判决生效日期为准)起算;
2、对于父母和成年子女户籍分列的,父母不得独立成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3、父母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的,给未成年独生子女造成其生活极度困难,可由未成年独生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由所在社区代为申请,在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下,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家庭未与父母亲同住或户口单列,但父母亲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100㎡,仍不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四、保障申请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流程:
1、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规范填写;
2、到相关部门认定并盖章;
3、在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申请前公示;
4、提交申请表格;
5、调查复核;
6、两轮公示;
7、确定申请资格。
市住房保障中心集中审核后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发放《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手册》。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材料
1、低保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如下材料:《仪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仪征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月收入证明》、《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住房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特困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如下材料:《仪征市特困职工证》;《仪征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月收入证明》、《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住房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如下材料:《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仪征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月收入证明》、《仪征市廉租住房保障住房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实物配租安置方法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经申请、登记、审核、公示确定后,采取抽签定序、按序选房: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后,再由申请人按顺序号选择具体的房屋地点、楼幢、室号,对于有特殊困难申请人经现场公开确认可优先选房,整个实物配租过程由市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在完成相关程序后,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仪征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获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有相互调换房屋意愿并双方达成一致的,须双方签订自愿调换房屋承诺,并与市住房保障中心重新签订《仪征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六、实物配租中租住公房的退出
(一)经抽签选房后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由市直管公房管理所出具退房证明。
(二)经抽签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将自管公房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退房证明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如申请人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现无主管部门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接收房屋,并签订退房协议。
七、实物配租中视作自动放弃处理的情形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在取得申请实物配租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请家庭自动放弃:
1、申请人取得租住廉租住房资格后,逾期不登记的;
2、申请人登记后,不参加抽签选房的;
3、申请人抽签选房后,未签字确认的;
4、通过实物配租后,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5、申请人须退出公房而未退出的。
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两年内不再安排实物配租。
八、保障退出机制
(一)廉租住房年审
1、年审时间:每年4月15日—6月30日,对上年度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审核。
2、年审应提交的材料:年审表、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退出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服从市住房保障中心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做出取消其保障资格:
1、在规定时限内不参加年审或不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2、不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变化的(主要是指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等);
3、对照当年廉租住房条件,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
4、连续三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5、累计三个月以上拒缴房租或水电费的;
6、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或未经允许擅自装修的;
7、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8、不服从小区物业管理要求的。
在廉租住房资格取消后,按其享受的保障方式分别处理:
1、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租赁住房补贴取消后下一个月起停发;
2、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从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按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2)依据有关法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廉租住房保障违规的处理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对于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商品房租金标准补收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并强制退出租住房。对于取得租赁补贴的家庭,停发租房租赁补贴,并追回发放的补贴。
主题词:廉租住房 保障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各部门,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共印: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