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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2011年4月2日 阅读2020次

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仪政办发〔2008126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中心、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仪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仪政发[2008]73号)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2008年,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具有市区(真州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低保、特困家庭,采取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形式实现应保尽保,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低于776元,具有市区(真州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提供购置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2009年,对城市低保、特困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对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三年建设或购置廉租住房180套,经济适用住房500套以上,基本完成市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使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要坚持结合我市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坚持责任考核、确保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四)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在覆盖20%以上的城市居民家庭的前提下、按照我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2008年的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76元。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对市区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实行实物配租,做到“应保尽保”。

(五)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我市2008年城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按户保障。实物配租1-2人户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50平方米;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50平方米。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六)完善货币补贴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主要实行货币保障和实物配租等方式,货币保障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实行动态管理。2008年我市租赁补贴标准为: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补贴4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补贴2元;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半的方式予以保障。市房管部门要积极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房源信息,使其租到合适住房。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2008年我市新建廉租住房100套以上,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和主要考虑城市低保、特困无房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八)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根据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管和统计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指标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2008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并实际居住;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76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供应对象范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121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按照“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设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由市房管局组织建设,也可以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委托开发企业建设。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对不符合成本构成项目和支出的不得纳入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市房管局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转让时须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国土部门会同房管等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市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四、着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加快市区危旧房改造和老小区整治。对市区的危旧房,制定解危改造计划,积极实施改造。危旧房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继续实施旧住宅区出新综合整治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旧住宅区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全面整治出新。

(十三)改善引进人才和农民工居住条件。高度重视各园区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由各园区统一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对引进人才实施保障。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园区,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十四)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认真落实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十五)落实建设用地和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单独列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十六)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制定实施扶持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民间机构开发建设租赁性住房,扩大住房租赁市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影响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问题,鼓励城镇居民出租经营现有闲置住房。引导城市居民树立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提倡适度、分层次、有差别的住房消费,鼓励和引导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居住。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街道(社区)评议、媒体公示制度,实行收入、资产、居住面积三重审查,完善轮候制度,健全退出机制。

(十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市发改委、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民政、房管、物价、地税、公积金、总工会、真州镇、人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十九)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把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市各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施行前本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