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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城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4月2日 阅读2251次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仪征市城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仪政办发〔2004〕107号



    市开发区管委会,真州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公司)、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仪征市城区解困定销房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仪征市城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根据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解困定销房(以下简称“定销房”)是由市政府定点统建,以低于成本价格定向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区。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城区解困定销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市开发区、真州镇及市计划、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务、审计、环保、物价、税务、供电、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购买定销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
   (二)按家庭所有成员的实际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含)以下;
   (三)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申购时至少夫妇一方具有城区常住户口10年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定销房: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烈军属、劳模、残疾人除外);
   (二)已购买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过购房补贴的;
   (三)已入住敬老院或社会福利院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计入申购家庭人口:
   (一)本人及配偶;
   (二)同住的未婚子女;
   (三)无工作、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供养亲属;
   (四)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五)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八条  申购家庭现住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列方法认定: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楼房70%、平房80%的比例折算成使用面积;
   (三)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市房管局指定的测量单位实地测量面积为准。
    第九条  下列房屋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十条  违法建设的棚户,承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第十一条  两户以上家庭居住同一处住房的,家庭之间通过商定,由其中一户家庭申请购房。
    第十二条  承租同一单位自管房的住房困难户较多的(10户以上),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系统调剂解决或通过危房改造等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申购家庭确定夫妇一方为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定销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四)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约、租赁合同等);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烈军属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明等)。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有关情况调查初审,市开发区、真州镇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购材料报市房管局。
    第十五条  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对申购材料进行会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本市媒体上进行公告。10日内无异议的,给予登记;有异议的,组织人员复核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市房管局会同公证处,对准予登记的申购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选房顺序;但烈属、仪征市级以上劳模可优先选房购买。
经摇号被确定为购买定销房的,其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的,可优先照顾购买一楼房屋。
    定销房不够供应时,排序靠后的家庭可通过下批定销房或调剂旧房等其他办法逐步解决住房困难。
    第十七条  经摇号确定购买定销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自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全部缴纳购房款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租住公房的申购家庭在办理定销房购买手续时,同时解除原公房租赁关系,公房(含自管房使用权)由市房管局收回,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户。
私有住房的申购家庭在办理定销房购买手续时,原住房由房管局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收购。
    对极少数购买定销房有困难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及系统按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给予购房补贴,在单位、系统售房款或其他资金中列支。对极个别采取帮扶措施后仍无能力购房的特殊困难家庭,可采取廉租房办法解决。
    第十八条  定销房的建设实行划拨供地,给予免收各种地方规费等优惠政策,由政府支付土地成本费用。
    定销房的户型设计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定销房价格以低于成本价出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公积金增值给予补贴。定销房建设依法进行招投标,接受社会监督和行政监察。
    第十九条  购买的定销房可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定销房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住户更新住房后,定销房由市房管局按原销售价格收购,重新纳入解困渠道。
    第二十条  采取隐瞒真实情况骗购定销房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所购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