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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此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共有864人浏览过此页 本月有7人浏览过此页|发布时间
:2020/1/10 15: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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